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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不得将包裹入柜……快递箱管理办法10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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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8 一品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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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0 16:28: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今天上午,
国家邮政局在官网发布了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解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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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获悉,今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并宣布将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仔细研读了下,共计35条的《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了4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包容相关企业共同发展、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规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保障智能快件箱寄递安全。总体来说,没有很突出的新要求,但对于快件箱使用企业、运营企业以及收寄人的操作流程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
       这就给大家来划个重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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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柜应可验收、可拒收
       很多用户如今在使用快递柜时都是取件后回家再拆开,但此次《管理办法》中提出,智能快件箱具备投递快件功能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为收件人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也明确,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
       同时,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保存交寄、收寄、投递、领取和拒收退件等操作记录;通过智能快件箱查验寄件人身份的,应当保存查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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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寄操作应全程监控
       现在的智能快件箱都具备了监控功能,此前记者开箱取件时发现柜中空空如也,联系快递小哥后还收获了信心满满的安慰:“没事的,都有监控,真被人拿走了也找得回来”。
       此次《管理办法》就对监控设备的安装进行了明确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安装监控设备,监控交寄、收寄、投递、领取等操作的全过程和智能快件箱周围环境。
       同时还明确了如监控设备未运行或者被遮挡的、交寄物品、交寄行为被遮挡的以及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的功能。
       实名制依然是重中之重
     《管理办法》中对快递实名制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例如第十八条就提出: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快件的,应当依法如实提供寄递详情单信息,接受身份查验;通过查验后,将未封装的交寄物品放至智能快件箱的箱体内。
       而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取出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的物品时,应当比对交寄记录,确认无误后,依法当场验视并封装。如出现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以及寄件人身份未经查验或者未登记身份信息等情形,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收寄,当场将交寄物品退回至智能快件箱。
       记者此前在采访时曾体验过实名制使用快递柜的操作流程。以“丰巢快递柜”为例,寄件时扫描相关二维码后发现,要想通过丰巢寄件下单,就必须先通过微信关注该快递柜的公共账号,并且绑定个人微信和手机号,而在快递柜寄件的页面上,有一行“身份认证”的要求,用户将个人身份证的正反面拍照上传后便可以完成实名认证环节。
       此外,在该环节,后台也会明确对用户作出提醒:“根据国家全面推行寄件实名制要求,寄件需进行身份认证。且用户的身份信息仅供邮管部门校验。”待所有信息填写完整后,便可以开始寄件了。
       使用快递柜需征得同意,这些物品不得入柜
      此前关注度最高的快递入柜需征得收件人同意此次也在《管理办法》中被明确提出。第二十二条就提出: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提出,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快递公司不能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寄递详情单上注明了“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除非与寄件人另有约定,否则也不能“入柜”。
       而在快递柜收费问题方面,《管理办法》则明确提出: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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