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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借条一定要写明这5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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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8 一品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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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6 11:15: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导读:在进行较大数额借款时,双方最好写明借据借条,合同或借款协议内容要尽量完善,付款时采用录像或者拍照的方式固定原始证据,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写借条五大注意事项
      1、借贷手续要全
      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
      2、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3、语言问题
      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我国的文化博大精深,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4、利息问题
      利率要合乎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5、时间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债务人仅写明6月25日。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
      案例分析
      有借条、借款合同,法院为啥还判败诉?近日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中因原告无法对借款来源举证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曹某与被告钟某系朋友关系,钟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11月7日、2017年1月1日分两次向曹某借款人民币93万元,钟某于最后收到借款之日向曹某出具了借条,并口头约定2个月归还,不计利息。之后钟某共偿还了20万元本金,曹某多次催要余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钟某偿还93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
      经法院审理查明,钟某于2017年1月1日向曹某出具了一张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曹某自认钟某已经偿还了20万元借款本金。
      钟某则称没有实际发生借款,其所付的20万元实为他替曹某向参赌人员收回的部分欠款。曹某当庭陈述他向钟某支付93万元为现金交易,但在庭审中及庭审后,曹某均无法说明其大额借款来源,并无法提供相关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
      钟某在庭后向法院申请了两位证人作证,以证明与曹某之间未发生实际借款,诉争的款项实为解决其所经营的麻将馆纠纷,被迫出具的借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应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
      本案中,曹某称出借资金来源于一朋友提供的现金,自己家里现金几十万元,但不能向法院提供出借资金的银行流水和其他证据,称都是现金交付,仅有一证人证明在场。钟某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并有两位证人辅助证实。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曹某仅以钟某出具的一张借条主张与钟某存在大额的借贷法律关系,证据不足。据此,法院遂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要认定大额借款的存在,除了要有借贷合意的证据即借条或者借款合同,还要有付款的证据。在进行较大数额借款时,双方最好写明借据借条,合同或借款协议内容要尽量完善,付款时采用录像或者拍照的方式固定原始证据,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借款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
      一、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二、借款币种
      即借款合同货币的种类,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
      三、借款用途
      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
      四、借款数额
      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
      五、借款利率
      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
      以下情况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来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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