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两人因为上班时间,“吃馒头”这件事上了法院。 近日,山东莱西法院审理,一起因馒头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王某与李某是同一公司的同事,根据公司管理规定,“在制造区域内食用食物,视作轻微违纪”。 2019年9月,李某多次举报王某将馒头从食堂带出,并且在工作间食用。 不过,王某却认为李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多次举报自己,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为此找李某理论,双方发生争吵,王某便报警要求处理李某 之后,双方在当地公安机关的调和下,达成治安调解协议。 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王某原谅李某;李某在公司班组会向王某公开道歉,说明情况,由公司工会主席主持会议。
李某依照约定,在公司班组会上说明了情况,并向王某道歉。
本以为“馒头事件”这件事,到这里就告一段落,但是王某却不甘心起来了……
他认为自己的损失没有得到补偿,所以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
根据王某与李某所在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视频光盘内容,足以认定李某已按照协议要求履行完毕。王某称李某拒不履行协议也不道歉,与事实不符,其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不予支持
另外,王某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此驳回了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馒头万万没想到,居然有人为了自己闹到了法院?!实在令人不解!
公司,本来就是一个大家庭,同事也是兄弟姐妹,双方多点理解、多点体谅,这件事情也不至于弄成这样……
来源:莱西市人民法院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