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吗,出事了,这里有人喝多了昏迷了,你们快来啊!”“孙二,老程不行了,你们俩快过来看看!”这两通焦急万分的求救电话,出自程某的妻子马某。 就在前一天晚上,程某和朋友聚餐,因饮酒过多,被送回家睡觉。马某半夜起来,发现程某情况异常立即求助,但最终没能救回程某。 近日,程某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同饮的6名被告,承担损害赔偿金54万余元。淳安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的一天。下午5点左右,同为出租车司机的孙二与死者程某交接班后,叫上3个朋友,准备找餐馆搓一顿。孙二顺便叫了程某,程某因为要开车,就没过去。 没多久,程某的另一个朋友钱一,也邀请程某去他家赴宴。盛情难却,程某找了代班,叫上自己的朋友赵三同去。 6点左右,第一场酒开始。程某和赵三喝了一些高度白酒。7点半左右,两人告别第一场酒,打车到孙二所在的餐馆。 8点左右,第二场酒开始,这次是和孙二的3个朋友周四、吴五、郑六,几个人分别喝了点杨梅酒。 8点48分左右,孙二的3个朋友走了。9点18分左右,孙二、赵三将醉酒的程某送回家,并与程某妻子马某一起,合力将程某扶上床睡觉。 凌晨3点多,马某及程某母亲发现程某异样,随即拨打120,并联系孙二、赵三,但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被告周四、吴五、郑六,均表示自己冤枉,原本他们在餐馆聚餐,快结束时,程某才过来,后来基本没有喝酒,且他们3人与程某不是很熟,也没发现他喝多,走的时候孙二说会安排将他送回去。 被告钱一表示,因为是家宴,大人小孩十余人,吃饭时他劝程某喝高兴就行,少喝点。送走程某的时候,确认他是清醒的,自己也是第二天到派出所,才知道程某他们去了第二场酒席,发生了这样的事。但钱一提出,愿意补偿程某15000元。 被告赵三表示,陪程某参加第一场酒后,他劝程某不要再喝酒,可程某不肯。喝第二场酒时,酒是程某自己倒的,给他也倒了点,但他没喝。后来他就和孙二一起把程某送回了家,因为程某平时喝酒比较多,扶上床打着呼噜睡着了,走得时候他还嘱咐程某家里人照顾好程某。 被告孙二表示,程某打电话过来的时候,他们本来快吃好了,就劝程某不要过来,但程某坚决要过来。自己当时不知道程某是喝过酒的,程某到了之后也没有直接叫他喝酒,没过多久大家就各自回家了,他就和赵三一起把程某送回了家。 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最大责任人,对自身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喝酒、喝酒后果等都应当具有独立自主的判断,就其遗憾死亡的后果应负有主要责任。 共同饮酒人之间互负提醒、劝阻、护送、照顾等避免危险发生的安全注意义务,共同聚餐人对其中的饮酒人也产生上述安全注意义务。 孙二作为第二场聚餐的组织者,孙二等四人在程某已经喝了一场酒的情况下应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赵三作为两场聚餐都参加的人,更应对程某参加第二场聚餐尽到提醒、劝阻义务,而程某是在第二场聚餐中喝至醉酒状态,故孙二、赵三、周四、吴五、郑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钱一等人来讲,对程某要参加第二场聚餐不知晓且无法预见,故第一场聚餐的钱一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钱一自愿补偿原告1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最终审理判决:被告孙二、赵三、周四、吴五、郑六各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000元,被告钱一补偿原告各项损失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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