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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遭揭穿 再欲撤诉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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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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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2 10: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今年5月,林某向宁海法院起诉,要求陈甲、陈乙兄弟归还借款6万元并以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相应利息。法院对此进行了诉前调解,但原告林某坚持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欠款,拒绝了分期还款的调解方案。为此,法院依法正式立案。
       开庭前,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庭前调解,并按惯例询问了双方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情况,没想到,这一询问却发现了问题。
       据两被告表示,2019年4月,陈甲向林某借款6万元,弟弟陈乙为此提供了担保。借款后,陈甲曾按月利率6%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加起来已归还了近2万元利息,两被告同时表示有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为证。但原告林某坚称自己按月利率2%收取了利息,不存在高利息的问题。
       双方的说法完全不同,其中一方说的定是假话。为此,法官严厉告知双方应如实陈述事实,一旦被法院查实有虚假陈述的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时,法官又多次向林某确认利息部分的支付情况,林某坚持原来的说法。之后,两名被告向法庭出示了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记录显示,2019年的5月至10月间,陈甲曾每月向林某转账3600元。
       对此,林某仍狡辩,称这是其他款项,与此案无关。当法官再次追问,转账记录显示每个月均支付3600元,明显具有规律性,要求林某说明款项的具体情况,并再次告知其虚假诉讼应承担的后果。此时,林某闪烁其词,说话吞吞吐吐。最终,面对如山铁证和法官的追问,林某终于承认自己曾按月利率6%收取对方利息的事实,法官当庭对其虚假陈述行为予以训诫。
       庭审后,林某向法院申请撤诉,被法官坚决拒绝。
       法院认为,林某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民事诉讼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此对林某作出罚款1万元、拘留3天的处罚。至此,林某才对自己的虚假陈述行为表示懊悔。
       法庭是解决矛盾、平复纠纷之地,容不得半句谎言。诉讼参与人在接受法庭调查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内容,那些自认为钻了法律空子,故意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当事人,终究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为自己的虚假陈述行为支付额外账单。
      来源:宁波日报 项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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