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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民法典|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的责任,与债务人相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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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09: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的责任,与债务人相同吗?,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可见,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有同等偿还债务的责任。
       法条变迁: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0630]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联关系: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 2020.05.28发布 / 2021.01.01施行 / 法律 / 尚未生效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四百二十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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