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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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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14: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据新华社杭州11月5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重点从委托主体(开发企业)、被委托主体(代销机构)、监管主体(相关主管部门)三个层面提出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销售方式。实行委托销售的,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承销机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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