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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款应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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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09: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款应怎样计算?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变迁:本条为新增法条
      关联关系: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8〕20号 / 2018.12.29发布 / 2019.02.01施行 / 司法解释 / 现行有效
      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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