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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联手弟媳倒签借条、虚构租赁合同,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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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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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 10: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倒签借条 虚构合同
为分得法院拍卖款 夫妻联合弟媳花样“作死”

  为了能捞回一点拍卖款,夫妻二人联手弟媳通过倒签巨额借条、虚构房屋租赁合同的手段,向宁海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因犯虚假诉讼罪,三人均获刑。
  王某和陈某夫妻俩是宁海法院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019年年初,王某夫妇得知名下的一套房产即将被法院司法拍卖,于是找到弟媳林某,拿着2013年双方因贷款流转而产生的320万元银行流水做起了文章。他们先是以银行流水为凭据,倒签了320万元的借条给林某,之后又撺掇林某以借条及银行流水记录为证据,到宁海法院诉请偿还该笔虚构债务。而林某虽心有顾虑,但架不住二人多次请求,又考虑到亲戚间的情分,便心软答应下来。
  2019年4月,林某拿着王某夫妇“精心”准备的证据材料向宁海法院提起了诉讼。之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迅速达成了调解并在调解书上签字。为了给这笔钱上一个“双保险”,王某夫妇与林某如法炮制,再次虚假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林某向执行法官表示,11年前,她向王某夫妇租赁该房产的五楼部分,租金每年26000元,期间仅装修就花了180万元。2013年王某夫妇欠债后,他们就用房租来抵扣借款利息。如果法院要拍卖的话,必须在拍卖款中支付其装修的费用。
  “用房租抵扣利息,两者的差距未免太大了,更奇怪的是,其他楼层的部分商铺租赁合同还是林某代签的,这其中是不是有什么猫腻?”执行法官心中闪过了一丝疑虑。之后,经调查发现,林某和其丈夫都是普通上班族,根本没有能力出借320万元的巨款。但此时王某已经跑路,而陈某和林某的说辞几乎一致,案件陷入了僵局。
  2019年8月,执行法官获得一条重要线索,案情出现了转机。原来,该房屋装修的款项尚未结清,而装修工人一直以来都是和王某夫妇联系,并不知晓林某。执行法官立马传唤林某,经过法官一连串的发问,林某终于绷不住了,交代了自己与王某夫妇合演的这出拙劣的戏码。
  日前,宁海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陈某、林某三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故作出判决,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陈某、林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
      来源:今日宁海 通讯员柏林记者潘怡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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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贴士:
      仅有借条如何认定借款这个问题,法院不会仅凭单一的证据就判的。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里面,要求原告方除了提供借条之外,还要提交转账凭证或者被告的收条、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明出借人实际履行了借款义务的证据,也就是说如果仅仅有借条存在败诉的可能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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