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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丢了,摄像师不仅要退钱还要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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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4 16:26: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婚礼录像,为新人留住最甜蜜的时刻,但如果摄像师把婚礼录像弄没了,双方还没签书面服务合同,该怎么赔偿呢?
      海宁的一对新人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前不久,海宁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最终,海宁法院认定摄像师构成违约,返还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小俊和小洁去年11月15日举行婚礼,两人找到摄像师顾某为婚礼全程摄像,支付顾某1200元的费用。因为是熟人介绍的,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婚礼办得很成功。婚礼全程,摄像师顾某都紧跟这对新人,用镜头记录下一个个甜蜜时刻,显得十分敬业。
      然而蜜月过后,小俊找顾某讨要婚礼录像时,却大吃一惊——顾某称,因摄像机内存卡损坏,录像资料全部丢失,尽管他曾特地到杭州找专家修复,但无济于事。
      婚礼录像的损毁,成了小俊和小洁新婚最大的遗憾。小俊多次找到顾某协商赔偿事宜,顾某仅同意退还自己收取的1200元报酬,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赔偿款。无奈之下,小俊和小洁一纸诉状将顾某诉至法院,要求顾某返还服务费1200元及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海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小俊和小洁表示,为了举办婚礼,双方家庭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婚礼场面是无法重现的,如今顾某无法交付婚礼录像,给二人造成了精神上无法弥补的损失,理应在退还服务费以外,再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
      被告顾某则认为,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他纯粹是因熟人介绍才接下了这单业务,更多的是帮忙性质,而且内存卡损坏也不是他有意为之,且事后他更是四处探访技术人员试图修复,已经尽到了责任。婚礼录像损毁是谁都不想的,自己已经同意退还服务费,但不应该再额外赔偿。
      法院认为,虽然这对新人与顾某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顾某为小俊和小洁提供婚礼摄像服务,且收取了相应报酬,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原、被告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义务,也就是说,顾某理应向小俊和小洁交付婚礼录像。作为服务提供方,顾某应当确保摄影器材能够正常拍摄及储存资料,现因内存卡损坏而导致婚礼录像损毁,无法按约定交付录像,顾某显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顾某同意返还小俊和小洁服务费1200元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并当庭付清。小俊和小洁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摄像师拍摄的婚礼影像资料,对新人来说具有特定纪念意义,而且婚礼过程具有特定性,不可重复和再现,所以由于摄像师的疏忽或设备原因造成婚礼现场不能再现,确实给新人造成了终生遗憾,摄像师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海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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