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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所得的房产,为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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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 16:29: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
      1994年,程某与女方赵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成年,已独自生活)。近几年,程某与赵某矛盾不断,最终走上了诉讼离婚的道路。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点,双方均无异议,但有一件事始终争议不断:那就是位于湖州市区的一套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到底该不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赵某执意认为应该,而程某却坚决否认。
      既然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为何会产生如此争议?法院审理查明,该房产是程某2006年向自己的父母“购买”的。因为这处房产是程某父母的唯一住房,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该房屋仍由程某父母长期居住,程某一家三口也从未居住于此。并且,赵某始终无法提供买卖房屋应支付房款的途径和凭证。
      原来,该房产是学区房,程某为了让女儿顺利入学,与父母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以达到“户房一致”(房产证的名字必须是父母或其中一方,孩子名字必须在该房产证的户口下)的入学要求。期间,程某与父母没有真正资金往来,法院最终认定该房产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来主张分割。
      最终,程某和赵某认同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结束了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力。本案中,程某与其父母的这场“交易”,真实意思是为了程某女儿能顺利入学,该交易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中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就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故法院认定该房产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来主张分割。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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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21:10: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不动产转让,很多是以交易代替赠予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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