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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主要特定减免税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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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5 09: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海关特定减免税是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按照国务院的税收政策规定实行的减免税。特定减免税项目目前有外资鼓励类、内资鼓励类、自有资金、中西部鼓励类、科技创新、外国政府贷款、远洋渔业、捐赠物资、远洋渔船及设备部件、种子种苗、公益收藏、重大技术装备等12类。目前宁海辖区企业主要涉及外资鼓励类项目、内资鼓励类项目和科技创新项目。本期主要介绍该三类项目的减免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和企业如何办理减免税手续。
       一、政策规定
     (一)外资鼓励类项目:对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现行为2020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相关《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现行为2019年版本,下同)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现行为2019年修订版本,下同)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发37号文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内资鼓励类项目: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为2019年版)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相关《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现行为2012年调整版本)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科技创新项目: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减免税手续办理
     (一)减免税申请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1.《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3.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二)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1.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
      2.主管海关已经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3.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主管海关能够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4.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形。
      如需办理减免税业务请联系宁海海关岳义伟(89092681)。
      来源:今日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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