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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酒后坐副驾被判刑?各位车主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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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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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5 13:58: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那酒后坐在副驾上就没事了吗?
酒后坐副驾驶
也可能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日凌晨,一出租车在营业时被一辆宝马车追尾,出租车司机随即报警。宝马车上下来的图某(司机)和杨某(副驾),两人均有酒气。
      民警到达现场后认定,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图某赔偿了出租车的经济损失后,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经查证,杨某和图某当晚和朋友喝酒,离开时,杨某将自己的车交给图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图某在驾驶过程中追尾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
      检察机关对杨某提起公诉,指控杨某犯危险驾驶罪。
      法院判决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裁判理由:根据杨某的供述,其在饮酒后能够步行走到停车处、能够自行上车启动车辆、能够在驾驶员上车后自行从驾驶位走到副驾驶位,证实杨某即使在饮酒后仍然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结合同案人图谋的供述和现场其他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杨某在明知同案人图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车交由图某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法官解读
      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而杨某没有驾驶机动车,为何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杨某在明知同案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由同案人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但是,如果本案中杨某主观上不知道同案人饮酒,客观上也没有主动将自己的车交由同案人驾驶,则不能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①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②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③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因此,除了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外,亲友聚餐后也要相互提醒酒后找代驾,切勿因一时侥幸心理而触犯刑律,闯下大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安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来源:广西高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转自:广西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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