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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超标电动车出事故,法院:商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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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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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9 09: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明知自家的电动车不符合相关规定,“心大”的商家吴某仍照常给买家上牌。买家大刘购买了该车,之后儿子小刘在驾驶该电动车时,遭遇事故死亡。
  事后,大刘将商家吴某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共计60余万元。前不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5月,大刘花了2500元从吴某处买了一辆电动车,收款收据中写明为某品牌电动车。2021年4月一个晚上,小刘开着这辆电动车回家,途中撞上违停在路边的货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鉴定,该电动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未采取相应有效安全措施且未戴安全头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在夜间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大刘和货车司机达成调解协议。随后,大刘向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
  大刘认为,吴某明知涉案车辆是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车,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吴某辩称,该车是自己向台州某公司购买的,手续、证件均齐全,车辆不存在产品缺陷。更何况小刘驾驶该车发生事故,是因为他没有安全驾驶,因此小刘的死亡与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在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驾驶该车,且在驾车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未戴安全头盔,撞上违停在路边的大货车后死亡,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我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对电动自行车的质量、速度等都有明确规定,而本案中的涉事车辆多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吴某以非机动车的名义销售机动车,且涉案车辆的防盗备案号牌系吴某从旧车上拆下安装至涉案车辆,故吴某对产品的警示和说明上有缺陷,误导了消费者,加大了消费者使用该车的危险性,足以构成产品缺陷。
  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吴某承担大刘自负部分的15%赔偿责任,即12万余元,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当下,电动自行车早已成为多数人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商家应当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售卖合法合规的产品。另外,消费者在购买相关电动车产品时一定要仔细核对产品铭牌上的参数,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危险。
      来源:今日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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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0 11: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这只男人不太坏 于 2022-3-30 11:25 编辑

赔个毛,卖电瓶车的时候要清楚顾客脑子是不是有问题,有问题的不要卖给他。这种年乱子孙早晚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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