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服务当前疫情防控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需求,现就切实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1.加强疫情防控救治保障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精准、积极稳妥,坚决贯彻“两个确保”要求,扎实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救治、新冠肺炎疫苗及疫苗接种的费用保障,认真执行核酸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
2.临时取消代配药备案手续
做好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及其他隔离人员的用药保障,临时取消代配药备案手续,允许由家属、社区志愿者等直接代配药,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提供相应便利服务。
3.临时放宽处方药量规定
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和处方规范,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和出院带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等12种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疗机构医生评估后,一次处方用药量可最多放宽至3个月(含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
4.做好网上购药医保报销
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生,应通过宁波市云医院平台,为辖区内慢性病用药需求的患者提供线上问诊、配送到家远程医疗服务。参保人员通过云医院平台购买高血压、糖尿病等12种慢性病相关药品及其他常用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除外)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由各医保经办机构主动报销,报销金额打入参保人员社保卡金融账户。
5.做好血透病人医疗保障
对封控、管控等区域内急需进行血液透析特殊治疗的参保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临时放宽相关医疗服务项目限定支付范围。
6.延长医药费零星报销时限
参保人员的医药费发票需要零星报销的,在原规定的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报销的基础上,再延长3个月。
7.推迟2022年度健康体检
2022年度全市企业退休职工及60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健康体检时间后延,具体开展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8.倡导使用非接触医保结算
各定点医药机构应积极提倡、主动引导参保人员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推进医保电子凭证在挂号、就诊、支付、取药、取报告等就医服务环节的全流程使用。
9.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政策宣传,改进服务方式,细化经办举措,提倡“不见面办”,引导群众通过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APP办理参保缴费、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等医保事项;对特殊情形下的医保事项提供“及时办”;落实经办服务大厅疫情防控举措,让办事群众“放心办”。
10.提供便利就医购药服务
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做好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服务,如遇结算故障时,应第一时间联系医保24小时运维服务热线(87327454、83865362)。
以上政策举措将视疫情防控需要及时调整。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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