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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下几百万外债,妻子懵了,“我没借过款,也没签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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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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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 10:45: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最近,家住杭州桐庐的周女士,终于卸下压在心上的千斤重担。她怎么也想不到,丈夫不仅背着她在外面借款,还假冒她签名,害她一起背上了几百万元的债务。
      2020年的一天,周女士意外地收到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通知书上说她丈夫金某借款几百万元,因未能及时归还,出借人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夫妻财产。
      周女士懵了,结婚十多年来,丈夫一直在外面跑工程,她留在家乡工作、带孩子,虽然是夫妻,但因为分隔两地,两人鲜少见面,平时也比较少交流,经济都是独立的,自己怎么就成了共同借款人了呢?
      周女士立即向法院了解情况,这才得知,多年前金某因为承包一工程的需要,向朋友徐某借了390余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本来,金某以为工程顺利结束就能把钱还上,哪想到中途出了问题,借徐某的钱一直没能还上。后来,徐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金某被诉至法庭。
      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金某为了争取调解成功,向调解员递交了妻子周女士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明确,周女士委托丈夫金某为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落款处是周女士的签名。
      最终,徐某和金某的纠纷调解成功,金某又以妻子周女士的《授权委托书》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法院出具了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要求金某和周女士在规定时间内向徐某归还欠款。
      自己并不知情,也没有签字,却莫名背上了几百万元的债务,周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未被采纳。之后,她又向法院申请再审,但因此案属于适用特别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所以她的申请也被驳回。
      无奈之下,周女士来到桐庐县矛调中心求助,后向桐庐县检察院提出了民事检察审判活动监督申请。
      桐庐县检察院受理后,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对此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
      周女士说自己对这笔借款完全不知情,也没有签过《授权委托书》。那么,《授权委托书》落款处的签名是怎么来的?难道周女士的签名是冒签的?
      周女士随即提出了委托笔迹鉴定的申请。经鉴定证实,《授权委托书》落款处委托人的签名字迹并非周女士本人所写,金某也承认是他假冒妻子签名。至此,周女士心中的谜团终于解开。
      近日,桐庐县检察院就该民事申请监督案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和检察机关查实的事实,并针对相关事实、证据问题分别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听取了周女士、出借人徐某的意见,听证员通过现场提问和相关讨论提出意见。最终,周女士与出借人徐某达成和解协议,周女士对案件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检察官说法: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如大额借款,则应有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夫妻具有各自独立的诉讼地位,一方在无真实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无权代表另一方进行诉讼活动。
       此案中,丈夫代替其妻行使诉讼权利,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中关于“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民法典也作出了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检察官提醒,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严禁弄虚作假,假冒他人签名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会受到相应处理。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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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 11:02: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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