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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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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9 12: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小张和秀秀在相识不久后开始谈恋爱、同居生活。恋爱期间,两人用转账来表达爱意,经常转出“52”“520”“5200”等金额。
      二人分手后,小张向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秀秀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通过微信向秀秀转款119次、共453851.52元,秀秀向小张转款120次、共379548元,差额74302.52元。判决秀秀向小张偿还借款本金64365元,秀秀不服,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珠海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双方存在恋爱同居的特殊关系,期间互相转款频繁,金额有大有小无明显规律,如果认定全部为借还款,难免有违常理;如果认定部分为借还款,在无借款还款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哪些部分为借还款。按一般生活经验,秀秀主张转账均为恋爱期间共筑的小金库和日常花费支出的主张,符合一般生活常识。小张认为前后近两年期间持续有借款的情况,却未能提供任何有关商议或确认借款的证据及线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珠海中院认为秀秀的抗辩有理,判决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小张要求秀秀偿还借款73042.52元的主张。
      法官说法:情侣之间的互相转款的性质认定,要注重常情常理,通常要结合双方经济条件、转款时间数额是否规律、有无特殊意义的数额和特殊节日纪念日的转款、有无可以对应的还款情形以及当事人陈述的用款理由等综合分析判定。
      如果双方互相转款频繁,数字有零有整无明显规律,还频繁以特殊数字表达爱意,在符合当事人经济条件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借款,而认定为共同生活开支或赠与,更为符合一般生活常识。
       via:@人民法院报 康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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