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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输电线路致人损害 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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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9 16: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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