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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兼职成共犯,提高警惕别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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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1 15:09: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跨入信息时代,骗子也在“进步”!狡猾的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实施诈骗,电信诈骗的花样也越来越多,我们不仅要严防诈骗,还要警惕不要成为诈骗分子的共犯!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孟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冒充58同城、汇丰银行等客服人员,拨打上线人员提供的电话号码,以向他人介绍工作、办理贷款为由诱使被害人添加诈骗犯罪分子使用的微信,进而使被害人被骗,二人以诱导他人添加诈骗分子微信的成功数获利。经核实,二人先后使用四个电话号码拨打电话500人次以上,导致被害人吴某被骗69998.2元、李某被骗240000元、娄某被骗3478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孟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冒充58同城、汇丰银行等客服人员身份,拨打上线人员提供的电话号码,诱使他人添加诈骗人员微信,导致多人被骗款项共计34477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刘某、孟某受他人指使拨打诈骗电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孟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普法说法
      这是一起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例,行为人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帮助上线人员拨打电话,将被害人推荐给上游的诈骗分子,从而导致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看似只是拨打电话,没有实施具体诈骗行为,甚至不清楚具体诈骗方式,但是行为人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知道上游分子有可能实施违法行为,且自己的手机号已经被举报的情况下,仍然注册新的手机号帮助上游诈骗分子进行引流,他们的行为是犯罪过程中关键的一环,应当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来源: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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