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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产期、哺乳期,法律这样保护女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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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9 13:47: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孕育生命、抚育后代期间往往也是女性一生中最有意义最幸福的时光,然而对于职场女职工来说,随时被解雇的风险却往往在这段期间如影随形。司法实践中,“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因妊娠、生产、抚育婴儿往往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因而可能被一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而遭受不公平待遇:轻者调岗降职、扣发工资、重者甚至直接辞退。
      为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法规赋予了她们相应的法律权利。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关于“三期”的相关知识点吧
      “孕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相关案例
      李女士是蓝天公司的前台,2016年4月怀孕,怀孕期间李女士每月均会请一两天假到医院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后李女士发现自其怀孕以来每月工资均比之前少百余元,查询工资条后发现单位将其每月产检当天计为病假,工资亦按照病假工资发放。李女士向公司领导反映此事,却被告知公司规章制度中就是如此规定的,公司也一直按照此标准执行。后李女士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蓝天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法院经审理认为,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蓝天公司将李女士的产检期间视为病假,按照病假支付工资,于法无据,因此应当向陈女士补足相应的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产检期间虽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产检期间的工资,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本案中,李女士进行产前检查是其正当权益,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蓝天公司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
      “产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的产假规定,以浙江省为例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相关案例
      张女士2016年8月21日生产。产假期间,收到了用人单位大地公司人力资源部发来的电子邮件:目前你生产已满三个月,根据公司规定,您的产假已经结束,请于11月21日正常上班,否则将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张女士跟单位沟通阐述其法定产假期间应为128天,公司不予认可。2016年11月21日张女士未按照大地公司要求上班。11月26日大地公司通知张女士自动离职。张女士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大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按照相关规定享有128天产假,大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权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克扣员工产假。大地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通知张女士按自动离职处理,彼时张女士产假尚未结束,故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释法
      享受产假是产期女职工的法定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按当地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本案中,大地公司以公司相关规定为依据扣减张女士的产假,缺乏法律依据。大地公司以此为由,在张女士产假期间将其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此外,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更多相关知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但当三期员工出现以下六大情形,可以辞退: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损失;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被追究刑事责任;
      ·兼职并影响了本职工作。
      来源:浙江天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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