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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患者病情做广告,医院侵犯患者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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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12: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本帖最后由 雪窗萤几 于 2010-10-28 12:42 编辑

    【案情简介】:

     新疆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今天宣判一起医院侵犯患者隐私权案件。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今年1月,王浩在被告处接受手术治疗,术后,王浩办了出院手续。今年7月,王浩发现该医院在当地的一家报纸上的广告中将自己的病情、治疗效果及新型手术的疗效刊登出来。王浩认为,医院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遂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奎屯某医院向患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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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8 12: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评析】:

     王浩的病情属于其隐私,医院利用对王浩治疗的便利了解并掌握了其隐私,因医疗合同的存在,这一行为实际上得到了王浩的同意,这一掌握并不构成对王浩隐私权的侵犯。但是王浩在医院治疗疾病的事实,在未得到其许可下,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医院将王浩的真实姓名和病情向大众公开,将王浩不愿意暴露的隐私公布,该行为实属不当,侵犯了其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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