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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证的第三人,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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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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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4 15:39: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证的第三人,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么?
      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或者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人身损害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对商业三者险部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驾驶者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失、商业三者险部分有权拒赔。
      另外,出借人在出借车辆时未审查对方驾驶资格情况,存在一定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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