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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理未经追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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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9 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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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7 15: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解读:
     本条将无权代理分为三种类型:1.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
     1.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期限为30日。
     2.催告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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