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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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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4 14: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解读: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定产,既可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可以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特别是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一,受让人需要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第三,受让人已经完成了取得物权的公示,即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项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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