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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来临 网购如何"避坑"?看看法官的解答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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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9 10: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双十一”即将来临,直播秒杀、拼团预售、打折促销......各种活动令人眼花缭乱,众多“尾款人”纷纷“剁手”,那么网购如何“避坑”?快来看看北仑法院法官的解答指南。
  问:熬夜秒杀捡漏,醒来却发现订单被取消,怎么办?
  法官解答:如果买家在网络购物平台成功支付商品价款并被提示订单创建成功,则买方的付款行为构成对网络商品出售要约的有效承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即成立。买方履行了付款义务,卖家应及时履行发货义务,如卖家擅自取消订单,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看准“七天无理由”才买的,退货运费需要自己承担吗?
  法官解答:对于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提起退货、更换、修理的,运费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若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则应当由消费者自行承担退换货产生的运费。
  问:拆快递时发现外包装破损,小哥急着要去下一站,我要先签收吗?
  法官解答:不要。外包装存在破损意味着商品可能有损坏,快递被签收前,商品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卖家承担;快递被签收后,即完成交付,商品的损毁、灭失风险也随之由卖家转移给买家。(注意: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服务的除外)
  问:在二手交易平台买到假名牌包,可以要求“假一赔三”吗?
  法官解答:需要先区分平台卖家是否属于经营者的范畴,是买卖行为还是经营行为将导致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承担“假一赔三”责任的主体是经营者,最关键的特征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性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行为,但实际上很多二手交易平台的卖家只是偶尔以低价转卖二手用品,目的并非营利,而是为了将闲置物品转给更需要的人。因此,若卖家是经营者,其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需承担“假一赔三”的责任;若卖家仅是偶尔低价转卖自用二手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平台卖家,在购买者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并成功提交订单时,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在物品出现质量与约定不符的情况时,买家可以主张卖家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温馨提示:
  消费者面对过分低价的商品时要保持冷静、谨慎对待,了解商品的正常价格范围,考虑商品的质量、品牌、性能等多方面因素,根据自身需要理性消费,不要轻易被低价所迷惑而盲目跟风购买。同时要注意商品的退换货政策,如果商家存在设置隐形门槛导致退换货困难的情况,更要谨慎对待,避免购买到质量不佳或无法退换的商品,请记住“馅饼”可能就是陷阱!
      来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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