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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共有专利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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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 14: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解读:
      本条是关于履行合作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分享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
      第一,明确了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第二,明确了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第三,明确了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四,明确了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它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第五,明确了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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