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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的野花不要采!已有人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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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3 15:48: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种在小园中,希望花开早。”一首耳熟能详的歌曲,成了不少人的童年记忆,也体现出人们对兰花的喜爱程度。然而,随着我国对野生兰花的保护加强,歌词中的行为可能会触碰法律底线。近日,就出现多人在高铁站过安检时被拦下,原因是他们包裹里有野生兰花。
      据农视网报道,几人在返乡前,看中了山上生长的野生兰花,想采回去种植,便携带上了高铁,结果在进高铁站安检时,被拦下调查。警察在询问时,视频中的女子说不知道这是保护植物,觉得只是普通的盆栽植物。
      多人因乱挖兰花被判刑
      全国各地已有多起因采摘野生兰花被抓的案例。
      去年4月,马某因喜好栽培兰花,遂在陕西省洋县东部某山林内采挖野生兰草一丛(共计44株)。马某携带兰草准备乘坐高铁时,在洋县高铁站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马某所采挖野生植物物种名为“蕙兰”,兰科兰属,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马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指控马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另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在追究马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马某缴纳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款2151.78元,并在洋县野生兰花重点分布乡镇设立警示宣传牌。
      2022年1月至4月期间,邬某在广西漓江风景名胜区控制协调区——阳朔县兴坪镇黄花坪山场非法采挖野生兰花51株并出售,获利153元。经鉴定,涉案的51株野生兰花均为落叶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邬某的行为破坏了漓江生物资源,危害了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邬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15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责令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失及惩罚性赔偿55900元,其中5000元以现金方式缴纳,50900元以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
      2023年2月,邵某某5次到云南省腾冲市某乡镇山林内采挖野生兰科植物共17株。经鉴定,邵某某采挖的17株兰科植物中有13株为虎头兰,4株为春兰,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腾冲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邵某某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最终,法院结合邵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野生兰科植物已列入重点保护
      2021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正式向社会公布。《名录》共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55种和40类,其中野生兰科植物29种和8类首次被列入。这些植物被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需要接受相关处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在1999年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野生兰科植物并未列入。时隔22年后,新《名录》弥补了这一“缺憾”,正式将野生兰科植物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不仅有利于拯救濒危野生兰花,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还为地方政府制定相关保护法规提供法律依据。
      多名植物学专家呼吁,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大打击非法采挖及贩卖野生兰花的力度,组织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保护野生兰科植物,共同抵制乱采滥挖,让兰花在山野间自由绽放。
      重要提醒
      出门游玩的时候,看到漂亮的花可以欣赏,绝对不要乱摘乱挖!
      来源:农视网 湖南日报 江西日报 陇南森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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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4 11:42: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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