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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销售全新手机,二手手机店主成电诈“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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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8 10:55: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明知收购的全新手机来路不正,仍然多次收购并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某二手手机店主武某及为其提供这些全新手机的刘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东城法院判处刑罚。
      案件简介
      武某系一家二手手机店店主,2023年6月,武某结识了“有路子”低价拿到全新手机的刘某。刘某定期通过外卖跑腿等方式,给武某送来全新未拆封的名牌手机、平板电脑,武某则以每部低于市场价近千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自己留下提成后,把钱转给刘某或其指定的人。2023年8月,武某、刘某两人被民警抓获。
      原来,武某、刘某两人是电信诈骗的“帮凶”。上游的电信诈骗分子通过在社交平台、短视频软件上发布弹窗小广告,以“想利用业余时间赚钱吗”等噱头吸引被害人点击广告。被害人点击广告后,会有客服指导刷单评论赚钱,一开始被害人的操作会得到及时的奖励。等被害人尝到甜头“上钩”后,客服会以获取更高奖励为由诱导被害人缴费成为高级会员。有些被害人禁不住诱惑会充钱,直到有一笔钱因被害人“操作失误”未能获得奖励,甚至充入的会费和本钱也没了。之后,客服会体贴出招,以帮助被害人挽回损失并赚到钱为由,利用被害人急于挽回损失的心理,给被害人发来“更好”的任务。
      其中就有让被害人通过外卖平台在手机专营店下单买手机,通过外卖员将手机送到指定地点,由电信诈骗分子派人接收,一旦接收成功,被害人就会被拉黑。而这些手机会由电信诈骗分子雇佣像刘某这样的人代为销售变现,最后会由像武某这样的二手手机商那里出售。
      经公诉机关指控及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雇佣其销售的手机、平板电脑系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将手机销售至武某经营的手机销售店铺内,被告人武某在明知以上手机、平板电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多次予以收购并再次低价销售,致使多名被害人在北京市东城区等地被电信网络诈骗而购买的30部手机、1部平板电脑被转移,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6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武某系被电诈分子利用,不明知所售手机为犯罪所得,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刘某系受上游电诈分子雇佣,主观恶性较小,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综合本案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武某作为二手手机交易商,长期接收大量全新手机,并低价出售,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且武某在供述中也承认自己认为手机是上游犯罪所得,因此武某对犯罪所得具有主观明知。公诉机关未指控被告人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仅指控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二位被告人实行了犯罪行为,均起到主要作用。
      最终,东城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刘某、武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第十九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2007年5月11日施行)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轻信刷单挣钱、轻松赚钱等所谓的赚钱广告,切不可随意转账充钱,要警惕背后的诈骗套路,一旦发现操作有违常理,不合逻辑,应当及时停止相关行为并报警。如果不幸掉入圈套,在发现问题后也应及时止损,第一时间报警,避免因急于挽回损失掉入更大的圈套。
      同时,法官也提醒诸如刘某、武某此类人,不能在利益驱使下心存侥幸,明知所销售物品来路不正可能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罔顾法律,为获利而以身试法,否则,将沦为电信诈骗的“帮凶”,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金华法治综合北京市东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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