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熬夜的危害,你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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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6 13:36: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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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熬夜,已经成为当代年轻人的一种生活常态,人们在熬夜享受娱乐生活的同时,是否想过熬夜会给身体带来哪些危害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聊一聊熬夜的那些事。
      熬夜的危害
      1.皮肤变差
      晚上11点后,人体需要进入休息的状态,脏腑才能进行修复功能,如果经常到了该睡觉的时间点,仍然处于紧张或者兴奋状态,皮肤的“吐故纳新”就会受到抑制,慢慢会令肤色暗黄。
      2.黑眼圈
      熬夜很快会成“熊猫眼”。这是由于经常熬夜,情绪不稳定、衰老,血流速度过于缓慢,眼部皮肤供氧不足,静脉血管中二氧化碳及代谢废物积累过多,形成慢性缺氧,造成眼部色素沉着。
      3.视力下降
      眼疲劳主要是由于人们熬夜时,眼部睫状肌一直处于工作状态,同时闪烁荧屏强烈刺激眼睛而引起的。眼疲劳容易引起眼干、眼涩、眼酸胀,视物模糊甚至视力下降,直接影响着人的工作与生活。
      4.记忆力下降
      如果长时间熬夜,大脑没有获得足够休息时间,那么部分脑细胞就会加快死亡,从而出现反应迟缓、记忆力下降、失眠、头痛等情况。
      5.听力减退
      因为长期熬夜会导致睡眠不足,血管一直处于紧张状态,进而导致耳朵处于供血不足状态,就会引发耳鸣或者突发性耳聋。
      6.免疫功能失调
      长期熬夜身体器官无法排毒,可怕的危害是身体免疫功能失调,免疫功能失调表现在肾脏上会产生肾炎,表现在皮肤上则是红斑狼疮,表现在关节上则是类风湿性关节炎。同时,身体的抵抗力、免疫能力还会降低,使人体处于严重的亚健康状态,感冒等呼吸道疾病、胃肠炎等消化道疾病都会找上门来。
      7.增加患病风险
      因为癌细胞是在细胞分裂过程中产生的,而细胞分裂多在睡眠中进行。熬夜使睡眠规律发生紊乱,影响细胞的正常分裂,从而导致细胞突变,产生癌细胞。
      8.引起肥胖
      熬夜的人经常会感觉饥肠辘辘,难免少不了吃夜宵或者是各种零食。不但难消化,增加胃肠和肝脏的负担,导致身体热量的增加,隔日早晨还会食欲不振,造成营养不均衡,从而引起肥胖。
      9.导致高血压
      有研究表明,长期睡眠不足是高血压的一个重要致病因素,这也使得熬夜人群患各类突发性心脑血管疾病的概率大大增加,严重的还会导致猝死。
      10.损害肝脏
      睡眠是肝脏的修复时机。睡眠不足,会导致肝脏的修复受影响,损伤肝细胞。而肝脏又是人体的解毒、合成、代谢、生物转化中心,当肝脏受损,势必会影响到全身健康 。
      科学的睡眠时间
      睡眠时间是指人及动物的一种自然生理现象,可分为间断睡眠和连续睡眠。一般生活中所指的睡眠时间是指一天内总的睡眠时间,即所有处于睡眠状态的时间总和。
      科学的睡眠时间与年龄相关,成人的睡眠时间通常是6~8小时,儿童是10~12小时,婴儿是12~16小时,老年人是8~10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充足才能给脑细胞和心血管以足够的供血和供氧,才能保证机体内分泌代谢正常,并有助于提高免疫力。
       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我们还是要尽量避免熬夜。如果你不得不熬夜,那么一定要注意调整自己的作息时间,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和良好的睡眠质量。同时,也要注意饮食健康,多吃蔬菜水果,少吃油腻辛辣的食物。最后,希望大家都能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和美好的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聚焦民法典施行后,社会广泛关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亟须解决的争议问题,明晰责任,定分止争。
  拐卖儿童案件家属如何追偿?
  明确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
  近年来,拐卖、拐骗儿童及智障妇女的行为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益,也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亲属往往耗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来寻亲,那么寻亲产生的支出能否获得赔偿?
  此次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确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被监护人侵权 如何定责?
  一直以来,农村留守儿童、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校园欺凌”等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今天发布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了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
  实践中,也有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且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的情况,这时完全由监护人担责可能导致非近亲属不愿担任监护人,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为解决这个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判令监护人担责的同时,应当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同时,为保证被监护人健康成长,司法解释对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作出限定,规定“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夫妻离异后孩子闯祸 谁来担责?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由谁来担责呢?实践中,离异夫妻一方往往以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针对这种“谁出力就谁担责”的不公平情形,司法解释进行了回应。
  明确未成年子女侵权 离异夫妻共同担责
  司法解释明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责任。
  这不仅能更好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离异父母更加关注子女的成长和教育,避免因离婚而疏忽对子女的监护职责。
  受托监护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被监护人侵权,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在过错范围内与承担全部责任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惩治校园欺凌 合理确定教育机构责任
  近年来,校园欺凌等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司法解释在惩治校园欺凌、合理确定教育机构责任方面也作出了规定。明确:学生在校内遭受校外人员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法官介绍,第三人和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体现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在后执行顺位。
  出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 车主是否担责?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才能上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强险。但生活中,总有部分车主抱有侥幸心理,选择不购买交强险。那么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发生了事故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对此,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下车后自己的车溜车把自己撞了 谁来赔?
  “自己的车撞了自己”说起来似乎不太可能,不过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例如驾驶员中途未停稳车辆就下车,车辆发生溜滑导致其伤亡,车辆驾驶人或者其家属往往会因为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问题,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对于此类案件,保险公司赔不赔,存在一定争议。
  对此,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统一裁判标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的,驾驶人因对机动车有实际控制力,不可“自己对自己侵权”,驾驶人不属于三者险的理赔对象,不应依照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获得理赔。
  据介绍,这样规定也是想通过这种方式,督促驾驶员在离开车辆前检查好车辆,保障车辆合法停放、安全停放。
  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禁养的烈性犬伤人 由谁担责?
  近年来,烈性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为了规范养犬行为,确保公众安全,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如,某市养犬管理规定禁止饲养藏獒。饲养人违反该规定,饲养了一只藏獒。当藏獒咬伤他人时,不论饲养人采取了何种管理措施,也不论受害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为,饲养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造成损害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找不到抛物人如何定责?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
  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生活中有些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的侵害案件,最终没有找到真正的侵权人,那这种情况下应该谁来承担责任呢?
  司法解释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
  明确找不到具体抛物人时 物业和可能侵权人的责任顺位
  实践中,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也不少见,这时为了保证受害人得到救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二者之间如何划分责任、谁先承担责任呢?此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次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规定: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据介绍:前提是已经在穷尽各种调查手段,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来承担补偿责任,这是一个大前提。
      来源: 健康吉林1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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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6 18:46: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谁不想早点下班,为了人民币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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熬不熬夜,身不由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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