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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拒绝赡养,老人将资产赠与扶养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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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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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
  戴某生前曾有过两段婚姻。1986年与庞大某结婚,二人共同生育一子庞小某,后庞大某逝世。2014年与蔡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于2017年离婚。
  2019年,戴某因病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于是求助儿子庞小某,庞小某不但不顾不理,而且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戴某找到前夫蔡某,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蔡某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戴某过世之后,其名下安置房的房屋权益则赠与蔡某。
  戴某与蔡某签订上述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离世。但当蔡某处理完戴某的身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庞小某强烈抵触。因庞小某拒绝配合蔡某完成戴某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蔡某将庞小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蔡某合法继承戴某名下房屋。
  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过程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庞小某作为戴某的儿子,在戴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戴某去世后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法院不予支持。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照顾义务,依法判决原告蔡某受遗赠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
    审理法官表示,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项独立的继承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已有成熟经验,它能在老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为老人晚年提供更好的物质供养、精神支持或陪伴,同时能够为社会大众提供明确、清晰、规范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引导,有效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来源:《人民日报》 亓玉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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