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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被骗,能否主张“假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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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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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赵某在某网络平台刷到王某介绍减肥糖果的视频,遂以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盒试用装。后赵某向王某咨询售卖减肥糖果的加盟费用以及如何宣传等问题,并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30余盒糖果用于售卖。
  收到糖果后,赵某认为该商品没任何减肥功效,王某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应当按照“假一赔三”的法律规定,赔偿自己损失共计2万余元。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赵某诉至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第一次购买99元糖果试用装,系基于生活消费所需,且糖果确实不具备减肥功效,原告就此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赵某第二次购买5000元糖果,是为了加盟销售,再次获利,并非基于日常生活消费购买,赵某不是消费者,不能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王某退还赵某货款5000元,并支付99元糖果试用装部分的赔偿金,赵某向王某退还相应糖果。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是消费欺诈行为“假一赔三”的法律依据。
  “假一赔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首先,购买者应当符合消费者身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必须是基于日常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商品或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将商品或服务再次售卖或提供给第三人的中间商。本案中,赵某第二次购买减肥糖果的行为,系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此时赵某不属于消费者。
  其次,出卖者应当符合经营者身份,即出卖者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且销售或服务行为具有经常性和营利性。
  最后,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即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消费者作出与其内心真意不符的意思表示。“假一赔三”的最低赔偿数额为500元,如果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不足500元,赔偿500元。
  此外,法律还规定有“假一赔十”的情形。那么,“假一赔三”与“假一赔十”有哪些区别?
  “假一赔三”适用于普通商品或服务,而“假一赔十”适用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消费者购买的食品药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的,除了可以要求赔偿自身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食品药品的十倍价款或造成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认定。
  除了上述法定的“假一赔十”情形外,一些经营者为提高销售量,通常会打出“假一赔十”的宣传字样。该承诺系经营者为增强消费者购买信心,促成交易而作出的,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经营者应当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在此情况下,无论该商品是否为食品药品,只要是假货,消费者都可以主张“假一赔十”。
  来源:河南法治报 岳明 代文官 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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