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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员偷吃被老板说成“盗窃”,侵犯名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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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营业员在超市工作期间偷吃食品,老板报警称其“盗窃”,这样算侵犯了营业员的名誉权吗?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因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案件。
  2024年2月底,小王(化名)入职老李(化名)经营的超市。同年4月,老李在监控中发现小王上班期间有偷吃行为,小王在微信上承认了这一事实。后来老李报警,但未予立案。5月,老李辞退了小王。
  2025年2月,小王诉至一审法院,认为老李将其偷吃行为定性为“盗窃”,诋毁其名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小王认为,老李在报警过程中多次指责其偷吃行为为“盗窃”,极具侮辱性,“毕竟我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老李则表示,小王自认偷吃,这种行为就是属于盗窃,这是事实。而且他并没有向他人公开讲过,这些言论仅发生在报警期间,并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权被侵犯,应当以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且该侵害行为导致社会公众对受害者的社会评价降低为标准,而非以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为判断标准。具体到本案中,老李在报警过程中虽曾指称小王“偷吃”乃至“盗窃”,但小王本人在微信聊天中已经承认自己偷吃过超市内的食品,所以关于偷吃事实的陈述并非虚构。老李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陈述,如果仅因表述稍有过激就认定为侵权,将可能不当限制当事人的言论自由与诉讼权利。
  同时,从损害结果来看,老李的相关言论始终局限于上述特定法律程序中,没有证据证明已扩散至不特定社会公众并导致小王的社会评价实际降低,而名誉权保护的核心正在于防止社会评价的贬损,而非消除主观心理不适。小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行为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法律后果,所以其主张老李侵犯其名誉权并要求老李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来源: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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