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蹦起来的鱼撞瞎捕鱼男子眼睛,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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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2024年6月,朱某(化姓)雇用张某(化姓)等人在鱼塘逮鱼。起网时,张某被网内蹦起的鱼撞伤右眼,外伤致张某右眼盲目,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近日,记者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朱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5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张某受雇于朱某,一直在朱某经营承包的鱼塘里捕鱼,这次事件不幸发生后,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四千余元。事发后,张某诉至法院,经司法机构鉴定,此次外伤致张某右眼盲目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其要求朱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9万余元。
  法院查明,因捕鱼需要,朱某时常与第三人小王(化姓)联系,小王主要负责寻找捕鱼人员、驾驶农用三轮车将捕鱼人员带到捕鱼现场,同时参与捕鱼且提供渔网,捕鱼人员自带雨裤、雨衣。
  每次捕鱼结束后,不论捕获鱼多少,均由朱某按每人150元支付给小王,再由小王分给张某等参与捕鱼人员。朱某另计算给付小王渔网费和车费。因为小王作为召集人,从朱某处领取劳务费用后,也是按150元/人给付张某等捕鱼人员,小王未赚取劳务利润,法院认定小王与张某等捕鱼人员是提供劳务一方,朱某是接受劳务一方。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为朱某提供劳务时受到鱼的撞击而受伤,依法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朱某长期从事鱼类养殖,其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该知道捕鱼活动有一定的安全风险。未提醒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朱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张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朱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即应赔偿14万余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由朱某赔偿7000元。最终朱某合计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5万余元。
  “假设一条2.5千克重的鱼以3米/秒的速度撞击,大概会产生十几牛顿到几十牛顿的力,类似几斤重的物体从几十厘米的高度落下砸到身上的感觉,如果撞到脆弱部位,会导致受伤。”近日,记者采访了水产养殖专家蔡先生。对方表示,鱼跳出水面撞击人的冲击力,主要和鱼的体重、跳跃速度以及撞击时的接触面积有关,几两重的小型鱼类冲击力通常很小,可能就像被小石子轻轻砸了一下,而较大的鱼,比如几斤重的鲤鱼、草鱼,跳跃时速度较快,冲击力就会明显增加。
      来源:《现代快报》 李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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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判处鱼死刑,剥夺鱼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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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该鱼凌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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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1: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都被你吃到肚子里了还担什么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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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2: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开口闭口法律,条文。能写尽世间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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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3: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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