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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心的对价”当被法律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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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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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陪护挚友一年,依嘱支取“辛苦费”却成被告,法院判决力挺“好人不吃亏”——
“善心的对价”当被法律守护

  老张卧病一年,挚友老王受托陪床、打官司、卖房产,垫付代办一肩挑;老张临终时把存折密码告诉老王,老王取走6万多元“辛苦费”后,却被远在外地的老张儿子以“不当得利”告上法庭。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一笔性质难辨的取款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认定6万多元系“善心的对价”,不是不当得利。
  重情守诺:
  一段无血缘的深情守护
  老张年轻时来到苏州某建筑公司工作,下岗后结识了老王,两人逐渐成为无话不谈的好友。在日常相处中老王了解到,老张的妻儿都远在新疆,且老张与儿子小张关系不佳、鲜有来往,平时生病都无人照顾,老王便时常对他施以援手。
  2022年7月,老张不慎发生车祸致右侧额颞顶叶出血,因伤情较重丧失行动能力,只得长期住院保守治疗。儿子小张知晓后,以自己远在外地不便看望为由,先后向老王出具两份授权委托书,委托老王全权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所有事宜以及治疗期间的相关事项,并办理或提取父亲所有住院看病的资料。
  老王不仅帮老张妥善处理了交通事故纠纷,顺利拿到了赔偿款,还时常去医院陪护,做足了本该由子女来做的分内事。
  2023年10月,老张因肺部感染不幸去世。老王本以为自己已履行承诺,对得起与老张的这段友谊,然而他没想到,只因自己取出了老张存折上一笔性质难辨的款项,小张竟将自己诉至法院,认为这笔钱是不当得利,要求他退回。
  情理交锋:
  6万多元背后的
  道义与法理之争
  “这笔钱是老张生前承诺留给我的辛苦费,不是我自说自话取走的。毕竟这一年多来我尽力在做的是他儿子应该做而没做的事,我拿这些钱问心无愧。”老王认为,小张远在新疆,多年来从未尽过为人子女的义务。“交通事故发生后,小张曾表示放弃赔偿款,是我为老张请律师打官司,才争取到了这笔赔偿。老张生前的房产交易纠纷也是我做诉讼代理人,为他省了一笔律师费。所以这6万多元的辛苦费是我应得的。”
  原来,除了帮助老张就交通事故纠纷赔偿事项进行索赔,老王还为他妥善处理了房屋买卖纠纷。车祸发生前,老张曾与钱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将自己名下一套房产出售给钱某,后老张发生事故长期住院治疗,无法完成与钱某的房屋买卖过户事宜,钱某因此诉至吴中法院,要求其过户房屋。法院至老张就诊的医院组织调解时,老王作为代理人也在现场,当时老张意识尚清醒。经调解,老张同意配合钱某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小张得知后,委托老王全权处理父亲房屋交易事项。一个多月后,钱某向老张支付房款52万余元。
  老张弥留之际,小张抵苏准备接手父亲的银行账户,老张却拒绝告知儿子存折密码,反而将密码告诉了老王,请他代为处理钱款分配事宜。小张只得同老王签订一份《物品交接说明》,约定父亲账户中钱款的具体处置方式。老张去世后,小张对父亲账目进行核对时发现,存折上应还剩6万多元尚未使用,老王也表示的确有一笔差额,但这笔钱是老张留给他的辛苦费,自己已经取走,不会归还小张。
  “我们之间的委托没有约定报酬,他也说自己是出于朋友关系才做这些事的。而且父亲还在的时候,我已经给过他1万元作为报酬了。”法庭上,小张认为自己和母亲是父亲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老王未经同意擅自取走的这笔钱是不当得利,严重损害了自己和母亲的权益。
  因这6万多元的归属,两人对簿公堂。一方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朴素道义,另一方主张“没有法律根据即为不当得利”的法律边界。双方各执一词的背后,实则是情与理、义与利的价值碰撞。
  法护善行:
  让每一份善良都不被辜负
  审理中,案件承办法官了解到,老张的妻子曾在2017年起诉离婚,称与老张常年两地分居,无法共同生活,但之后又撤回起诉,在老张病重之时也常以患病不宜长途跋涉为由未曾探望。同时,法官通过走访老张生前就诊医院证实,老王的确常来陪护,为他办理各种手续,如亲人般照料老张。
  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老张的存折密码是自愿告知老王的,老张治疗期间,在可以将存折密码告知儿子的情况下却没有告知,反而告诉了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朋友老王,表明老张同意老王对其存款进行使用,老王也的确使用上述款项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且老张的治疗时间超过一年,其间产生了票据之外的费用,也符合常理。其次,小张与老王签订《物品交接说明》时,案涉存折账户余额为28万余元,老王按约分配部分款项后账户剩下8万余元,依照这份说明他还需向小张转账30万元,而此时账户余额已不足以再支付,但他仍将之前从案涉存折取现的部分款项合并账户余额一起转给了小张,结清这30万元。由此可知,老王信守承诺,并未违反《物品交接说明》中的约定。此后该存折账户仍有老张的养老金汇入,而老王因照料好友从该账户支取款项也不属于不当得利。
  最后,在老张发生交通事故的治疗期间,小张向老王出具了多份委托书,委托其处理交通事故、治疗手续、买卖房屋等事宜,因此其两人事实上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结合法院查明的各项证据,可以证明老王完成了上述委托事项。其两人虽未约定报酬,但老王在处理上述委托事务的过程中付出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根据市场交易习惯及社会一般观念,小张理应向老王支付报酬。因老王实际照顾好友一年有余,又协助处理了诸多事项,小张支付的1万元显然低于一般市场标准,故即使老王支取的存折款项与实际支出存在差额,其要求该款项作为报酬也符合常理,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官还注意到,老张长期独自在苏州工作、生活,与妻儿关系疏远。法院在老张住院治疗期间现场调解房屋买卖纠纷时,他意识清醒,因此可以认定老张将自己的存折交由朋友保管是他对自己财产处置的真实意思表示。老王在此期间也尽到了对老张的照顾义务,且老王按约已将绝大部分款项转给了小张及用于好友的治疗,如果仅因他未能提供剩余款项的票据而认定不当得利,将会挫伤公民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积极性,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小张及其母亲的全部诉讼请求。
  “司法保护施助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在守护我们每个人可能需要的善意。正如这桩‘善心对价’案的判决所昭示的,法律绝不会让良善者流汗又流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诚信、友善、和谐’从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体现在每一个彰显司法智慧和温度的裁判之中。”该案承办法官、吴中区人民法院太湖度假区人民法庭副庭长吴兵说。
       来源:《苏州日报》 王小兵 陶萌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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