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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4万元,能否用其他债务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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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借款4万元,能否用其他债务相互抵销?
法院:不属于互负债务,不支持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资金往来较为普遍,往往会出现互负债务的情形。如果一方提出债务相互抵销,能否予以扣除呢?近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5年2月,许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林某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许某迟迟未归还,遂被林某诉至路桥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40000元。
  被告许某辩称,其与原告林某的借款属实,但原告配偶陈某于2025年4月向被告借款35000元,该笔款项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其要求从欠款中抵扣35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笔借款能否相互抵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自愿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被告许某向原告林某借款本金金额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对此予以确认。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本案中,原告配偶陈某表示其所欠被告许某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与生活,属于其个人债务。对此,被告亦未提交证据反证。法院认为,该两笔债务不属于互负债务的情形,不支持相互抵销。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某偿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400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在商事交易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情形,假如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比如说,在买卖案件中,甲方主张到期货款,乙方主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如双方说法都属实,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抵销。又比如,甲向乙借钱后一直未还,甲一直未按约向乙交付货物,双方债务是否可以抵销?在这种情形下,双方的债务种类和品质不同,无法直接抵销,需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进行。可见,债务抵销触发的必要条件是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否则无法进行。
  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配偶向其借款为夫妻共债,但未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与生活,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原、被告之间,原告配偶与被告之间债务的主体亦不相同,债务的种类并不相同。因此,无法适用债务抵销。
      来源:浙江法治报 通讯员 张熙远 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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