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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赠与子女房产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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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离婚时白纸黑字将回迁房份额分配给子女,谁料房子到手后,父亲却以孩子未成年为由拒绝履行,离婚协议是否仍具约束力?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判决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有效,父亲李某需按协议将回迁房分别过户至3名子女名下。
      2018年,李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一处自建房被纳入城市更新范围。2020年11月,李某与妻子付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待回迁房分配时,长女风风(化名)、次女花花(化名)各分得100平方米房屋,其余回迁房及商铺归儿子聪聪(化名)所有,在聪聪22周岁前,相关收益由李某代管。
      2024年8月,回迁房建成交付后,李某却以“子女未成年需特殊保护”“无对应户型”等理由拒绝将房产登记至子女名下。付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协议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该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等其他条款互为条件,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双方婚姻关系已通过协议解除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撤销财产分割条款。
      针对李某提出的“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抗辩,法院指出,法律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体现在确保其财产份额不受侵害,而非允许监护人以“保护”之名行剥夺之实。本案中,李某拒绝履行过户义务的行为恰恰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对于风风已成年却因“无对应户型”被拒绝过户的问题,法院强调,协议约定的核心是明确子女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而非特定户型。李某作为回迁权益人,负有通过合理分割、折价补偿等方式实现协议约定的积极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按协议将两套房产过户至风风名下,一套过户至花花名下,剩余房产及商铺过户至聪聪名下,并协助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给予子女,本质是父母以财产给予方式延续抚养责任,为子女提供物质保障,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律强调离婚协议中关于向未成年子女分配财产的约定的效力,有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司法实践中,涉及未成年子女财产处分时,要特别审查监护人处分行为的正当性,不得以“保护”之名损害子女合法财产权利。
      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将相关财产分配给子女,性质上是对子女的赠与,但此种情况下的赠与是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双方名下财产的处分进行约定,相关赠与约定与离婚紧密相关,其与一般的赠与并不相同,作为赠与人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不得单方要求撤销赠与,除非双方达成撤销赠与的一致意思表示。此外,如果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离婚时对外负有债务,双方离婚时约定将相关财产赠与子女并导致相关债务无法获得清偿的,则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在债权范围内要求撤销相关赠与行为。
      法官提醒,离婚纠纷中,父母能否信守承诺直接影响子女对“承诺”“责任”的认知,亲情不能成为背约的借口,真正的“保护”应尊重契约、以身作则。离婚协议内容存在争议时,应按最接近协议目的的方式履行,不得随意违背约定。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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