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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被撞伤,肇事者是否需要赔偿住院营养费、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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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未拴绳的宠物狗被车辆撞伤,肇事车辆及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宠物狗营养费、护理费?双方之间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张某驾车行驶至武冈市邓家铺镇某超市路段时,与肖某饲养的未拴绳的宠物狗相撞,造成宠物狗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管理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肖某立即将宠物狗送往动物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8692元,产生交通费210元。
      因肖某与张某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遂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4.8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驾驶机动车与肖某饲养的宠物狗发生碰撞,双方为此引发的赔偿纠纷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中,宠物狗是物,并非民事权利的主体,不享有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而是属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财产权,具有非人身性,故肖某要求张某赔偿宠物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具有人身损害赔偿性质的费用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肖某为治疗宠物狗用去医疗费、交通费共18902元,应当认定为肖某的财产损失,该损失与张某的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张某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综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各方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肖某自负3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分项内赔偿肖某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张某按照责任比例赔偿肖某财产损失11831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宠物在家庭中的角色日益重要,宠物不再只是简单的动物范畴,更成为许多人的情感依靠与关键的家庭成员,故宠物受伤造成的损失不能简单认为以其购买价值为限。若为救治宠物而产生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不存在畸高情形则应当予以支持,但不应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相混同。法官在此提醒,饲养宠物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宠物主人在携宠外出时务必履行好看管责任,如使用牵引绳等安全措施,避免宠物进入机动车道引发事故。同时,广大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合理车速,审慎观察路况及周边环境,确保行车安全,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来源:武冈市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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