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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未直接抚养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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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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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半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被告魏某1(2013年出生,现尚未成年)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乡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吴某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吴某、魏某1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经公安交警部门勘验调查,认定魏某1未满16周岁超速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着全部作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魏某1系魏某2与李某之子,魏某2与李某已离婚多年,离婚后魏某1随魏某2生活。吴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其丈夫赵某1、其儿子赵某2、其女儿赵某3。现赵某1、赵某2、赵某3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魏某1、魏某2、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三人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
      被告魏某1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行人吴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魏某1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及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认定合法,应予采信。被告魏某2虽对鉴定认定的超速行驶的事实存有异议,但并无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其异议不予采信。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魏某1应按照10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侵权时,已离婚的父母都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即使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仍需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本案中,被告魏某1作为未成年人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并超速行驶,其父母魏某2、李某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魏某2、李某作为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原告的主张及其提交的证据,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吴某死亡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共计120万元,应由被告魏某2、李某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父母离异后,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是否应当对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监护责任的承担不以父母婚姻状态或居住关系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构建了离异父母共同监护的法理基础,意味着监护权并非可随意分割或放弃的权利,而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八条进一步细化了责任规则,明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离异夫妻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一方以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免责或减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监护职责的本质而言,其内涵远不止于日常生活照料。监护人不仅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更要履行教育引导、安全管控等关键职责,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实践中,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往往以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由进行抗辩,若允许该抗辩理由成立,不仅会导致监护责任实质落空,使未成年人处于“单方监管”的薄弱状态,更会让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救济。
      法律是底线,亲情是温度。本案在综合考量情、法、理的前提下,判决魏某2、李某共同承担因未成年子女魏某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法律对监护职责的刚性要求,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与价值导向。本案亦警醒所有离异父母:监护责任不分“直接”与“间接”,离婚绝非免责“金牌”;唯有双方摒弃分歧、协同发力,切实履行教育保护义务,才能为未成年人筑起安全防线,既守护子女健康成长,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沂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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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 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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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半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具体哦了可怜k了t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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