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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三次购买同款同配置手机,退货退款被拒!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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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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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在数码产品领域,有这样一种消费现象:一些被称为“摸摸党”的人,利用电商平台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频繁购买手机、电脑等高价值数码产品,进行短期体验后便申请退货退款,以满足低成本甚至“零成本”体验新品的需求。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数码“摸摸党”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
      沈某是一位数码产品爱好者。2024年3月31日,沈某以12489元的价格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某型号手机,使用后于4月7日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然而,平台商家却以“非正常使用客户、所购买手机数量已超个人消费者正常购买数量”为由,拒绝了沈某的退货退款申请。
      原来,为体验各类新款手机,沈某多次网购手机并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记录显示,在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沈某在该电商平台分十二笔订单陆续购买了十二部手机,均在七天内申请退货退款。仅2024年1月至3月期间,其就在该电商平台下单八次、购买八部手机并退货退款八次,其中仅某品牌某型号同款同配置手机就购买了三次,并成功退货退款三次。当沈某第四次购买该型号手机并申请退货退款时,遭到平台商家拒绝。退货退款申请被拒绝后,沈某继续使用手机一个多月,后诉至法院,要求平台商家退还手机价款12489元。
      沈某诉称,平台商家显示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标识,如某电商平台认为其系恶意消费,可以对其进行封号或者警告。基于前三次申请退货退款平台商家都通过,故沈某认为这次平台商家也应为其处理退货退款。
      平台商家辩称,沈某频繁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手机并退货退款,并非善意消费者,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适用的对象,且有违诚信,其有权作出不予退货退款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存在以把玩、体验为目的多次网购手机、激活使用后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行为,对于涉案同款同配置手机沈某此前已经购买三次并退货退款三次,第四次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被拒后又继续使用一月有余方涉诉。结合沈某的购买目的、购买频率、退货次数,应当认为其反复购买并退货退款行为有悖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立法初衷,有违公平、诚信原则,构成民事权利的滥用,其行为不仅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不符合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方式,不利于和谐有序网络购物环境的营造,故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列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该规定的立法本意,系为避免部分商家夸大、不实宣传等导致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消费者真实意思表达,旨在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赋予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合同订立后一定时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如若消费者通过多次购买、反复体验的方式对网购商品已具备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则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此时消费者试图再以平台商家显示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字样为由申请退货退款,则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所意欲保护的情形。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因此,消费者在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同时,也应注重保持商品完好,秉持诚信、合理行权。
      此外,消费者还应注意并非所有商品均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商家应注意在商品销售页面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和说明,给予消费者知情权和是否购买的选择权。消费者也应尊重商家合法权益,在购买前认真阅读相关提示,从而实现买卖双方的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网络购物交易秩序。
      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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