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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参加亲子活动受伤,幼儿园是否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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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参加亲子活动受伤,幼儿园是否要担责?
法院:幼儿园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用担责

  幼儿园组织亲子活动,家长主动报名参与,结果在活动中受伤,构成十级伤残。那么,幼儿园是否要对此担责呢?近日,象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6月,象山某幼儿园在家长群发布举办父亲节亲子活动的通知,邀请所有幼儿的父亲来园参加活动。节日当天,家长熊某在园参与呼啦圈背孩子项目时,不慎被自己掉落的呼啦圈绊倒而倒地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就诊。经鉴定,熊某因本次事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并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几万元。之后,熊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幼儿园承担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4万余元。
  法院认为,活动组织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关键要从“必要的安全措施”来判定。首先,从活动风险程度看,呼啦圈背孩子项目相对温和简单,不存在对抗性,且呼啦圈掉落、跑步摔倒等均属于社会一般人认知范畴的风险。因此该项目的危险系数并未背离普通家庭在安全环境下进行类似亲子游戏的合理预期。其次,从活动现场情况看,活动区域的地面铺设和空间布局已能满足安全进行此类活动的环境要求,活动组织者在现场实施的秩序管控措施,也达到了同类活动组织者应达到的通常注意义务。最后,从活动参与方式看,亲子活动不具有强制性,熊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并控制活动可能存在的意外风险。故熊某对身上呼啦圈掉落绊倒自身的风险发生控制力应该在熊某本人。综上,某幼儿园作为亲子活动的组织者已经采取了能够预防或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应当被认定为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故熊某要求某幼儿园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组织亲子活动是开展家园共育、促进幼儿成长的重要方式。本案中对幼儿园无责的认定,不仅是对个案中学校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传递了“依法支持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司法导向。若仅因偶发意外就要求学校承担过重责任,可能导致学校因担心纠纷而减少甚至取消实践类、互动类活动,最终损害学生与家长的根本权益。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只要尽到合理安全义务,学校无需因意外风险而畏首畏尾”,助力教育机构在安全与活动质量之间找到平衡,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来源:浙江法治报 通讯员 瞿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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