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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美容效果,能否退还剩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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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不满意美容效果,能否退还剩余费用?
法院: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应予解除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科学的进步,人们对医疗美容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医美行业成为炙手可热的产业。然而,美容项目达不到预期效果,消费者能否要求退还费用呢?日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美容行业引起的合同纠纷。
  2023年11月,刘女士与合肥某医美公司员工联系,确认购买美容门诊部直播间推出的优惠活动:10000元宠粉回馈卡,并支付定金1000元。2023年11月中旬,刘女士到店,并向该美容门诊部转账支付剩余款项9000元,该美容门诊部向刘女士出具收款单。后刘女士于2023年12月初在该美容门诊部做了价值3999元的美容项目。刘女士认为,术后效果不佳,且恢复效果也欠佳,其多次与该美容门诊部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但双方协商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在该美容门诊部购买美容服务,该美容门诊部依约为刘女士提供部分美容服务,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刘女士在接受美容项目后,认为效果不佳,无法继续接受剩余服务,双方之间的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案涉合同应予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合肥某医美公司退还原告刘女士剩余服务费6001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为何法院会支持刘女士的诉求呢?”承办法官表示,如今医美纠纷越来越多,通常是因为消费者对医美效果不满意,与心理预期相差甚远,从而引发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美容机构在提供相关服务时,需确保服务质量与效果符合事先的承诺和合同约定,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求美过程中,也应意识到医疗美容的效果除了与医师水平、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有关外,还与消费者自身体质和术后护理等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在选择美容机构时,应要求美容机构出示相关医疗资质证明,合理确定诊疗方案。面对商家推出的预付、充值类美容卡,消费者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价格、服务内容、使用期限,以及预期的风险、能否退卡退款等,并签订服务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内容。
      来源:《安徽法制报》 吴文珍 时曼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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