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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分享] “旅游搭子”提前脱队,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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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计划一辆越野车从深圳开往新疆。只坐4人,费用AA,单程费用大概1500元……”此前,张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一则招募旅行队友的帖子,写明从广东深圳前往新疆共计32天自驾游的具体行程安排、用时、线路、费用平摊等内容。
  赵某看到网帖后通过微信与张某取得联系,表示有意加入。出发前,张某多次通过微信与赵某确认行程和费用。其间,张某向赵某发送《自愿结伴出游安全免责声明》(以下简称《声明》),载明“本次活动的形式为均摊制……如有参与者中途离队,应提前告知团队成员,并自行承担离队后的一切安全与责任问题”。赵某对上述约定均无异议。
  包括张某、赵某在内的4人团队自驾抵达新疆库车市后,按计划进入乌孙古道徒步7天。途中,赵某因体力不支自行离队,未按约定抵达集合点,后未经提前告知,要求取回行李退出旅行。张某认为赵某的中途退出增加了其他成员的旅行成本,要求其支付回程费用。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公安机关调解仍未达成一致。
      因“旅游搭子”提前脱队,张某与其他成员的旅行计划被打乱,原定的旅行时间缩短了9天,放弃自驾返程计划,改乘飞机返回深圳。返回深圳后,张某要求赵某支付旅行产生的车辆损耗费、提前脱队违约金等费用。对此,赵某未予理会,张某遂诉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张某与赵某的网帖截图、聊天记录等证据,赵某对张某发布的行程表示同意,对张某发送的《声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行程安排,并接受《声明》中载明的条款约定。
  本案中,赵某于旅行中途与团队分开,未按照《声明》约定提前告知团队成员,且事后拒绝支付已承诺的回程费用,其行为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违反了诚信原则,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赵某提前离团不仅导致张某提前终止旅行行程,还引发张某更换返程方式从而增加了机票、车辆托运等费用,客观上给张某造成损失。但双方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提前离团的违约金数额,张某也未能举证证明赵某提前离团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赵某的赔偿数额,判处赵某向张某赔偿损失合计2600元,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当下,寻找“旅游搭子”出游因性价比高、可个性化定制等因素愈发流行。法官提醒,诸如“拼团”“拼车”“拼房”等消费模式,风险因素不确定,建议在交易前与相关方签订正式合同,并在合同中对消费方式、金额、责任划分、违约条款等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约定。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库”网站,查询和参考相关合同范本,以完善合同内容。交易、履约期间,消费者应注意保存好网络平台沟通记录、各类消费凭证,以便遇到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日报》 亓玉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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