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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公交站台赶车摔倒,公交公司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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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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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日常生活中,乘客在公交站台上下车时,因不慎摔倒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看似简单的一摔,实则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究竟是“交通事故”还是“侵权纠纷”?公交公司是否需要为此担责?近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老人在公交站台摔倒案,为这个问题提供了答案。
  2024年12月,年过八旬的杨某在某港湾式公交站台候车时,看到公交车进站便快步赶车,却从站台走到路面时因未站稳而摔倒受伤。在公交车司机及乘客协助将其扶上车并送到终点站后,杨某疼痛难忍,随即拨打120被送至医院。经检查,杨某右股骨颈骨折,需手术治疗。杨某认为,其摔倒是因为公交车停靠位置不规范导致,且摔倒后驾驶员处置不当,使得其事后无法确定事故成因,遂起诉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
  公交公司辩称,公交车司机停车符合规范,且杨某未上车,没有与公交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不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则辩称,杨某摔倒系自身原因所致,与公交车停靠位置无关,不属于无接触事故,造成损害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监控还原了案发场景,根据视频显示,杨某在站台上快步行走时,公交车已停稳,既未与杨某发生碰撞,也未对杨某的行走造成妨碍,杨某摔倒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未站稳,而非公交车司机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或驾驶有误造成,也非由其他意外事件造成,不构成交通事故。同时,交警在事后介入,认为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也从侧面说明本案非交通事故。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健康权纠纷,根据民法典有关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案涉公交车停靠位置虽然稍靠前,但仍在公交站台范围内,尚属合理,杨某摔倒受伤系其自身未站稳导致,公交车司机不存在过错,杨某基于健康权纠纷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公共交通是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的环境需要运营者和乘客共同维护。法院在裁判时认定该案为侵权案件,通过对“过错”这一核心要件的严格把握,明确了公共交通运营者的责任边界,避免了“出了事就要赔”的片面认知,有助于引导公交公司按照规范运营,同时也鼓励他们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另一方面,该案也提醒广大乘客,在公共场所活动时要时刻注意自身安全,不能因为赶时间或其他原因而忽视基本的安全常识,同时在主张权利时应当理性看待自身过失,正确理解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合理预判自身行为的风险。唯有双方各尽其责、相互体谅,才能让每一次出行更安心。
      来源: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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