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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播报] 新规落地,宁海9名房东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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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7 二品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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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5 10:55: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怪我疏忽,忘记上报了。”
      近日,宁海县跃龙街道一出租房因房东工作疏忽未在实际入住时及时报送信息。跃龙派出所经办民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依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自6月1日《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宁海县公安局持续开展出租房屋治安信息专项核查,重点围绕信息主动申报、治安防范措施落实及未成年人保护责任履行等环节,开展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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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目前,已依法查处9起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的违法行为。
      新规明确规定,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依法报送治安信息。其中,常规租房场景下,房东须在签约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租客身份、房源地址、租期等信息;租赁信息产生变动时,同样要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逾期未上报将会面临处罚。特别是以小时、日计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实际入住、离开时,通过浙里办应用的数字化应用端口,即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落实24小时值守管理制度以及访客人员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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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违法行为集中在短租房、单身公寓等新业态领域,主要原因是房东图省事、疏忽大意,导致报送不及时。”宁海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按规定报送信息容易形成治安管理盲区,一旦脱离监管,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存在一定安全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还对未成年人入住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房东应当询问、登记未成年人监护人联系方式、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信息。察觉异常情况时,要立刻上报公安部门,联系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步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举措。
      居住出租房屋是人口流动的重要载体,事关民生福祉和平安大局,直接关系群众安居乐业和人身财产安全。
      宁海公安提醒广大出租人、承租人以及相关经营主体、物业服务企业、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要主动学法守法,严格落实信息报送以及相关治安防范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措施,共建共享平安、规范、有序的居住房屋租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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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保障人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住房租赁条例》以及《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202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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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小时、日计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租期是指承租人实际入住时间、离开时间。
      第十二条:以小时、日计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实际入住、离开时,通过公安机关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平台上提供的数字化应用系统端口,即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
      以小时、日计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落实24小时管理制度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以小时、日计算租金出租居住房屋的,接受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询问并记录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房东、租客如何登记?
      报送方式有三种:
      ①“浙里办”APP搜“房屋出租登记”在线办
      ②交给小区物业或社区、村委会转报
      ③带上租客身份证复印件去辖区派出所窗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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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宁海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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