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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最新司法解释施行,宁波已有判例“暗合”新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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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 09: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就日常生活中“开门杀”“好意同乘”等情形下“谁来赔”“赔多少”等问题作出规定,厘清责任。该解释于6月30日起施行。
      围绕这一新规,记者采访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据悉,虽然新规刚刚正式生效,但宁波已有判例在裁判思路上与其高度契合。
      以“开门杀”事故为例,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乘客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不能任意拒赔,司机和乘客也不能轻易甩锅。
      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裁判思路与最新司法解释不谋而合——
      2023年7月,王某驾车行至北仑大碶街道一路口。王某未提醒乘坐人孙某开车门时注意后方来车,孙某开门过程中,叶某骑电动自行车直行至此,双方发生碰撞。事故致叶某头部、腿部、手部、肩部受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起事故孙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叶某无责。某保险公司作为王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单位,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叶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叶某诉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损失18万元,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搭同事的车上下班,喊上三两好友出游踏青……“无偿搭乘”“搭便车”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在“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划分责任,最新司法解释也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车辆外借或出租,出了事故车主是否担责,同样是公众关心的热点。
      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谁开车谁担责,但如果车主或租车公司存在过错,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与驾驶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车主和租车公司在出借或出租车辆时务必审慎,否则一旦被认定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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