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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未离身却被注销里面的55万元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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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5: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银行卡从未离身,却莫名其妙地被人取现和转账,卡内55万元钱不翼而飞。更不可思议的是这张银行卡被人注销了,并补办了新卡。最近,慈溪的老苑就遭遇了这等离奇又气愤的事情。老苑多次与银行协商无果,最后他一纸状书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所有损失。
  案件:银行卡内55万元莫名失踪
  这张银行卡是老苑2007年在慈溪某银行办的,尾号为5011,性质为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取款需凭卡及密码。
  “您尾号为5011的借记卡已成功转账4.5万元……”2009年12月6日中午,老苑的手机接连收到了4条银行系统提示短信,提示他这张借记卡共转账4笔,分别为5万元、50元、50元和4.5万元。老苑看着这些信息感到恐慌了,他本人根本就没有办过这些业务。他连忙赶到银行查个明白,结果让他大吃一惊,他手上的银行卡刚刚被人注销作废并补办了新卡,卡里的70多万元存款也被多次以取现、转账或转存的形式弄走了。老苑当即找银行交涉,银行通过网上转账冻结措施,将仍在可控范围内的15万元保住了,可其他的55万元却石沉大海了。     
  卡主:要求银行返还本金及利息
  此后几个月里,老苑就赔偿问题和银行多次协商无果,于是他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老苑认为,他和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证储户银行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而银行非但没采取有效的预警机制,还莫名其妙地将储户的借记卡注销并更换新卡,卡内70多万元现金也被他人多次取现、转账或转存,未尽到保管储户存款的安全义务。
  老苑说,银行卡注销或更换新卡,必须持卡人本人凭身份证和密码才能进行,三者缺一不可。他尾号0511的银行卡没离身过,他本人没去银行办理过销卡业务,也没委托他人办理过银行业务。他要求银行返还55万元并支付2009年12月6日始至55万元实际返还日止的利息损失。
  银行:卡主损失应由盗窃者承担
  对此,银行则有着不同的说法。银行认为,卡内存款是被犯罪嫌疑人取走的,丢失钱财应向犯罪分子追讨。另外,银行在换卡时也尽到了必要审核义务,因银行不是身份证制作颁发机构,法律和双方合同也没规定银行要对持卡人身份证的审核义务达到何种程度。在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银行卡和原告的卡一致、身份证信息与登记身份证一致、以及输入密码与原告密码一致的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办理了原卡注销、新卡更换业务,这完全符合银行操作规定。老苑55万元不见了,尽管可惜,但这些钱不该问银行要,更何况无法确定持卡人和所谓的犯罪分子是否存在关系。
  法院:银行赔偿损失现金及利息
  法院一审认为,首先,原告老苑和被告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按照规定,被告有义务保证原告借记卡内存款安全。原告卡内55万元被取走,原告有权根据储蓄合同关系,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相应损失;其次本案是存储合同纠纷,第三人是否犯罪以及如何追究第三人责任与本案民事处理无关,原告老苑应向银行追偿,而不是向犯罪分子追偿;再次,银行在换卡时,应先识别申请换卡人所持有的借记卡是否为原卡,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未能识别被伪造的借记卡,擅自将真卡更换给冒领人,银行存在过错;另外,银行无证据证明获取取款密码的犯罪分子与冒领原告存款的系同一人,仅凭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仍不能免除被告识别伪造借记卡的义务。
  综上所述,慈溪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赔付原告损失55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12月6日始至判决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鉴于被告银行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来源: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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