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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接借条讨欠款 效力不足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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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12: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拿着被撕毁后重新粘贴的借条,要求被告李某偿还欠款。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09年11月,李某因开美容美发店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陈某借了2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今年6月,李某将欠款连本带息还给了陈某,并当场将借条撕毁。没想到,4个月后,陈某竟然拿着一张撕毁后重新粘贴的借条将李某告上法庭。

     经审理,法院一审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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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2: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评析】:

     李某出具的借条系撕毁后又重新拼接粘贴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一般民间交易习惯,借贷双方当事人在还清借贷款项时,借款人都会将所立的借条及时收回或撕毁。陈某在起诉时所提供的证据系已被撕毁的借条,其证据效力已低于形式完整的借条,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证据被撕毁的合法情形。因此,在该借条已不具备完整性的前提下,不能客观地反映出当时双方在借款还款时的真实情况,存在重大瑕疵,其效力已不能等同于书证原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故陈某主张李某尚未还清欠款缺乏充分依据。据此,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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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15: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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