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市烟草专卖局在该市某大型超市检查时发现,卷烟专柜内的卷烟没有合法进货的有效证明材料。
据超市负责人介绍,超市以每月600元的租金将柜台租给杨某,杨某将自己批发来的卷烟摆放在柜台内销售,平时杨某在柜台处负责顾客的香烟导购,最后结账则由超市收银台统一完成。超市认为,杨某的卷烟是自行批发的,超市并不负责。
可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以超市的名义办理的,经营者也是该超市法定代表人,这些事实都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那么,本案是超市出租、出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是杨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
【评析】:
本案争议在于,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己销售卷烟,超市和出租柜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杨某的销售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超市行为。
超市出租柜台给杨某之后,尽管卷烟专柜的最终交易行为需要由超市统一完成,杨某只是负责接待、导购,但买卖成立的核心要素,如卷烟的价款和数量却是消费者同柜台达成的,超市的统一收款行为仅仅是为了方便交易和顾客结账,故仍应认定杨某销售行为的独立性。
因此,超市的行为应属于出租柜台和出租、出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让杨某以超市的名义,凭借超市取得的资质条件进行卷烟销售的行为。显然,该超市有出租或出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嫌疑,而杨某的行为构成了无证经营卷烟。对二者的处理如下:
对超市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5条进行处理,即“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对杨某按《烟草专卖法》第35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1条、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进行处理,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当然,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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