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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到一月即“闪离” 所发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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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9: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案情简介】:
  
      阿健家在农村,2009年5月,阿健经人介绍认识了贵州人小萍。三个月后,两人订婚,阿健向对方发了5.2万元聘礼。2009年11月两人正式登记结婚。
  
      但结婚仅10天,两人就产生了矛盾,小萍离家出走。阿健说小萍骗婚,但小萍说自己是被婆家人赶出来的。
  
      于是阿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庭审时,他列举了小萍的种种不是,指责对方骗婚,钱财到手后就溜了,要求返还聘金5.2万元。
  
      法官向阿健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三类情形可以要求返还聘礼: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现在阿健所提供的证据均没有以上三种情形存在,所以他要求小萍返还聘礼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小萍同意与阿健离婚,但她说嫁妆是自己的婚前财产,要求男方归还。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阿健与小萍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阿健放弃了要求小萍返还聘礼的诉讼请求;现尚在阿健家中的大件电器留归阿健所有,个人生活用品则由小萍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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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9: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基础,一方向另一方给付财物,两人离婚或分手后,给付财物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相应财物的纠纷。类似婚约财产纠纷案近年呈增长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对婚约财产纠纷处理,能被认定“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并判决返还的不多。其原因是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大,男女双方来自不同地方,婚俗存在差异,这给司法实践认定带来了困难。其次,随着恋爱自由,财物给付时间大大提前,很难认定为“彩礼”。爱情的“快餐化”带来的是男女间交往过程的加快,相识不久即赠大量财物,甚至出现“索取财物”现象。这些恋爱中给付的财物很难被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结婚前给付的“彩礼”。此外,恋爱中的男女给付数额较高财物一般不会保留票据,一旦分手,则存举证困难,在一方否认情况下很难证明对方收到了那些钱物。
  
      为此,有必要提醒年轻人,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不应添加过多金钱色彩。青年男女相处赠送贵重财物应当慎重,对一方向另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更应警惕,以避免日后留下矛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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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20: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不应添加过多金钱色彩。青年男女相处赠送贵重财物应当慎重,对一方向另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更应警惕,以避免日后留下矛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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