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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法院判决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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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1 12: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日前,宁海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谢能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林金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林金水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林金水家属还邀请了法学专家对此案进行了专家论证会,认为:共同吸收的存款应该逐笔进行核实;对林金水的判决过重;判决书中“被告人林金水认罪态度差,可酌情从重处罚”不能作为加重惩罚的依据;林金水个人涉案的款项如果已经全部归还,应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
  
      口头协议散伙
  
      1993年,谢能明与林金水合伙成立了宁海县金能物品调剂商行,在取得相关的证照和宁海县公安局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后,以个人名义开始经营信托调剂业务。
  2005年6月,林金水与妻子一同去湖北经营其他生意,就与谢能明脱离了合伙关系,还拿回了自己的印章。
  “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双方当时并没有签署散伙协议,再加上一些固定资产无法分割,所以双方只是口头协议散伙,且没有在相关部门备案。”林金水的妻子严敏告诉记者。
  之后,谢能明以高利率为诱饵实行非法集资。2009年1月16日,林金水和谢能明被逮捕。
  
      中院裁定发回重审
  
      经宁海法院认定,林金水和谢能明“1998年至2005年6月期间共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2275.187万元人民币”、“2005年6月底后,谢能明以林金水的共同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8900.173万元人民币”,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2009年8月6日,宁海法院判处谢能明9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林金水7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林金水认为,2005年6月之前与谢能明的借款早已结清,且未造成损失,同时,2005年6月以后的犯罪事实是谢能明一人所为,与他本人无关。他还认为,判决书上没有对两人共同吸收公众的2275.187万元资金进行核实,也没经过法庭质证,甚至还以“认罪态度差”的理由对他加重处罚,于是,林金水不服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之后,宁波中院裁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期间,林金水的家属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薛瑞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郭成伟教授,以及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李汉军教授对案件进行研究论证。
  4位专家一致认为,2005年6月以后的犯罪事实与林金水无关;共同吸收的存款应该逐笔进行核实;对林金水的判决过重;判决书中“被告人林金水认罪态度差,可酌情从重处罚”不能作为加重惩罚的依据;林金水个人涉案的款项如果已经全部归还,应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
  2010年11月19日,宁海法院经再审后判决谢能明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万元;林金水7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近日,林金水再次提起上诉。

      来源:浙江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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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1 17: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
现在是俗话也不灵了。管你冤头债主,抓住一个有钱的,能诈就诈点啦。
林金水,真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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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9: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现在的社会是权利大于法,林金水真是冤啊。为什么公安居不去追回谢能明的钱?就抓牢没拿钱的林金水不放呢?是不是其中必有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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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23: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谢能明借款损失数千万元,钱去那里了?为什么帐目不审计呢?
本案是经济案件,不查资金来龙去脉,受害者们能信服口服吗?
找个已不搭界的林金水作替罪羊,能找到是那一条法律吗?
林金水你还得感谢谢能明,原因谢没有杀人,否则按“宁海法律”你还得为谢偿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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